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某、曹某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是本人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期间参与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