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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

发布者:牛小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3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周某与刘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其要求刘某甲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刘某甲关于周某属过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周某与刘某甲虽然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一份协议书,但是该协议内容只是对二人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周某向刘某甲支付4000元营养费的约定,并未涉及彩礼、陪嫁物品等事宜。因此刘某甲认为该份协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自协议签订后无任何纷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在考虑双方实际生活时间长短的基础上,酌情判令刘某甲返还彩礼15000元并无不当。刘某甲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是本人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期间参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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