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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洪川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于2018年9月27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质证。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诉请: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5883.5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20日12时50分,王X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小型轿车,在车夫山职业高中门口处临时停车起步进入道路时,与沿251省道(连天线)由东向西行驶梁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梁XX受伤,二车损坏。该起事故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XX不负事故责任。鲁D×××××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被告XX公司辩称:事故事实及投保情况属实,我公司不承担程序性费用;应当按照农村居民计算原告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20日12时50分,王X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小型轿车,在车夫山职业高中门口处临时停车起步进入道路时,与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梁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梁XX受伤,二车损坏。该起事故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邳公交认字[2018]第320XXXX0180224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XX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共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49008.82元(含王X垫付的1264.8元)。2019年3月28日,经邳州市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委托,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梁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的车辆损坏价值为1755元。2019年5月8日、10日,经本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梁XX目前状况符合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梁XX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共计24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
另查明,被告王X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约定了不计免赔。梁传论(1937年11月3日出生)系原告父亲,其共育有5名子女。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其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实其在城镇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损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
本院对原告住院期间的各项损失分析认证如下:1.医疗费49008.8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7天﹦1350元;3.营养费38元/天×90天﹦3420元;4.护理费80元/天×120天﹦9600元;5、误工费57元/天×240天﹦13680元;6、伤残赔偿金20845元/年×20年×20%﹦83380元;7.精神抚慰金酌定1万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16567元/年×5年×20%÷5人﹦3313.4元;9、财产损失1755元;10、交通费酌定1000元。前述经本院确认的各项损失共176507元(取整数)。对于本案中原告的损失,由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6507元。
二、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梁洪川律师,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2005年从事法律行业以来,始终坚持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