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义务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服务产品,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01 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护法》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 02 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游合同中均有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约定条款,且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低于法定义务。某些情况下旅游者和旅行社可能就安全方面作一些特别的、高于法律法规标准的约定,或者旅行社对安全方面做出特别承诺。 03 合同的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旅行者在游玩过程中,因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很可能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需提醒的是,侵权责任是以过错为前提,而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前提,而以合同一方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均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向游客充分履行旅游风险警示、告知义务。此处的警示告知内容包括,事先向游客说明正确使用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游览娱乐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的方法;介绍相关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对于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告知,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进行告知和警示等。 同时,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出游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对旅游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三、旅游者自担责任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者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而选择适宜的旅游项目,某些特定项目更是对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有着特殊要求。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认真听取并遵从旅游经营者的警示、告知,选择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项目。在旅游活动中,如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了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相关风险和责任应由旅游者自担。 安全是开展旅游活动的前提,中秋国庆长假里,无论是自驾游还是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都应时刻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游必有方 行必遵章”,快乐出游,平安归来。为此,法官温馨提示: 01 疫情防控期间,游客要合理规划出游路线,尽量避开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到达目的地后,要落实当地政府部门和景区的各项防控要求,配合进行健康检疫,做好个人防护;在当地旅行时,要注意错峰预约出游,尽量选择人少空旷的郊外游玩,要勤洗手、或使用免洗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清洁,避免或减少多人聚集场合。 02 在签订旅游合同前,游客要选择规范专业的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相关提示,尤其是要认真听取安全方面的告知、警示。此外在选择游览、娱乐项目,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参加的旅游项目,投保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旅行社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时要主动要求其进行提示和告知。 03 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旅游者须认真听取并遵守旅游经营者、景区的安全警示和说明,高度重视导游和领队的安全警示和告知。在游览期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和游览设施,不从事危险的活动,不擅闯危险区域,如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向旅游经营者或景区工作人员求助。 0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须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旅游者与旅行社产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双方应本着平等原则协商解决纠纷,旅游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此外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旅游者应注意保存好合同、交费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