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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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湖南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调整!

发布者:陈云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私人律师 |501人看过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相关内容如下:


1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述三地省高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由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调整为1亿元以上(含本数),上限未变,仍为50亿元。


2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述三地省高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由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调整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上限未变,仍为50亿元。


3

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该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南省辖区内的,不满1亿元的要到基层法院起诉,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要到中级法院起诉,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要到高级法院起诉。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湖南省辖区内的,不满5000万元的要到基层法院起诉,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要到中级法院起诉,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要到高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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