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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是否需要子还

发布者:康念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9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父债是否需要子还

案件情况:

A与B是朋友关系,因B经营生意所需向A借款20万元,B出具有借条给A,B的儿子小甲在借条上也有签名。借到款项后,B按时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后B因病去世,去世后,A多次要求B的家人偿还借款,B的儿子小甲曾经偿还过几千元,此后再没有偿还过。B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配偶、儿子(包括小甲)、女儿健在,A多次追讨未果,于是便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B的母亲、配偶、儿子、女儿对本案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B的儿子小甲在借条上有签名,A与B、小甲之间是存在借贷关系,B与小甲需对本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鉴于B已死亡,B的母亲、配偶、儿子、女儿作为B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在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B的遗产情况下,应在继承B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小甲共同承担本案借款的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B的女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一份证据——《放弃遗产声明书》,认为其已自愿放弃继承B的遗产,因此无需对B的债务承担任何的偿还责任,应改判由B的母亲、配偶、儿子承担偿还责任。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女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上诉。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B并未订立遗嘱,所以其在死亡后,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B的母亲、配偶、子女均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对B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在庭审中,B的儿子小甲明确表示B在死亡前是有一栋自建屋的,且B的女儿在一审中并未出庭,未作出任何答辩,也未对遗产的继承作出任何放弃的意思表示,而在二审中才提交《放弃遗产声明书》,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判决B女儿对本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是依法有据的。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放弃继承必须要以书面方式作出,以示慎重。而且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时间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如果被继承人尚未死亡,继承人就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这种放弃继承应当是无效的。

康念律师,现为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