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进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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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范围,是否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发布者:阎进博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026人看过



前言: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渐成熟,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是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的选择之一,而提供资金的来源也大多是银行,作者在亲自办理因抵押融资产生的纠纷,总结以下内容供读者参考。

正文:

既然是在建工程抵押融资,那么势必会有以下几点问题:

1.债权的期限问题,通常采用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合同》期限一般在三年之内,而在建工程抵押生效的条件之一是要借贷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时间又市场与债权期限不统一,现实中往往发生,登记的抵押时间已经过,而债权期限却未到,又或者债权展期后,借贷双方未及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2.在建工程的抵押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建工程抵押作出抵押后,那么尚未建造的建筑物是否在将来,实现债权时,一并属于抵押物,正常情况下,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各地的登记机关会附抵押清单,那么该清单上是没有尚未建造的房产,虽然清单上未登记尚未建造的房产,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了合同中另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抵押权中抵押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要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尚未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结语:在建工程抵押,其抵押权中抵押物的范围,在合同签订是,应当予以明确,如果在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无明确的约定,将涉及登记机关的登记制度、物权法定主义、抵押范围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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