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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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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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者:郝建民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4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死者白某,系原告赵某的丈夫,原告白XX、白Xx的父亲。去逝前任五台县阳白乡士集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死者任职期间),张XX、白XX在士集村承包50多户村民土地及村委荒山,在此期间承包方与智xX发生纠纷,通往承包地的道路被土方占住无法通行,后承包人张ⅩX、白XX将智XX、士集村村委会起诉至五台县人民法院,经调解几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0月3日白XXX受白XX之托由太原前往阳白乡士集村解决道路被堵问题,并向死者提供了几方的调解协议。死者考虑因堵路涉及的利益各方都愿意调解解决上述纠纷,且五台县法院巳经做出了生效裁定书,作为士集村村委会主任的白昱出面解决此问题,也合情合理,于是在白XX的授意下,便驾驶铲车一同前往被堵路段,进行铲路活动,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而死亡。

被告张XX、白XX作为土地承包方,同时作为铲路活动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死者从事铲路行为是白XX的间接授意,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二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死者的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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