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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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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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

发布者:郝建民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继承 |5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答辩人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三原告主张继承分割房产归答辩人合法所有,并非法继承范围,其理由如下:

1、原告在起诉状所称二位老人曾留下河北里482户遗产,但未提供相应的房产所有权证件,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是否存在都不得而知,原告应提供相应的举证责任。

2、原、被告父亲在生前1995726日口头交待原、被告母亲,该房产留给被告,其母也同意,夫妻二人所有房产作出处分,也是二位老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权益不属法定继承范围。

3、原告所称房产,系答辩人合法承租,且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地产管理所合法登记在册,颁发地产租赁契约,该房产所有权并非原、被告父母所有,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于199683日巳经过房产部门同意,由答辩人承租,且有权威部门颁发的《地产租赁契约》,并非原告诉称的遗产范围,承租人仅有使用权,也并非原告所述的法定继承范围。

4、原告所称房产早于199683日由答辩人承租,截止原告第一次起诉之日起早巳超过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即使权利被侵犯,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提出,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得知,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及内容为:搬迁费、搬迁奖励费、过渡费等项,都是对实际居住人的一种补偿,且答辩人还为该房屋缴纳4400多元的款项,该房屋一直由答辩人家庭实际居住使用,得到相应补偿也合理合法。从拆迁安置协议内容上得知,该房屋性质为历史违建,本身就属违法房屋性质,不可能作为老人遗产来继承处分。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权利,且该房屋的所有权并非原、被告父母亲所有,被告作为合法承租人获得相应的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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