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办理的第一个案件,因为楼道外墙瓷砖掉落,某业主看到后气愤不已,遂拿出手机用抖音将掉落后的场景进行拍摄发布,并配上文字“XX公司黑心企业,烂危楼”。
该视频在发布后仅一天时间就已经达到9000+的浏览量,并获“点赞”600+。公司在知道了这一情况后,立刻委托相关人员进行核查,确认了该名业主的身份,然后向该业主发函要求删除视频。
之后,公司委托律师,要求对该业主进行起诉,就名誉侵权进行赔礼道歉和相应赔偿。
接到该案的委托时,笔者就觉得非常棘手,虽然事情确已发生,但原视频却已经被业主删除,公司方面仅保存了视频截图和没有配备文字的视频,同时,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本无法确定。
立案之后,经过与法官、当事人的沟通,在过年前一周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1、业主通过登报方式向公司进行赔礼道歉;2、业主向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3、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该案的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笔者同样对于办理该类案件进行了思考。
就本案原告而言,名誉侵权也属于侵权,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将视频进行保存,或者直接打开录屏软件,依次按照“确定网络时间——确定视频发布者的信息——确定发布的信息及相关评论和浏览量、点赞量”的顺序进行完整不间断的录屏,如果有条件的还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本案的被告非常坦诚,发了视频就是发了,按照事实承认,但如果碰到另一类被告,看到仅提供的截图直接进行否认,法官不可能仅凭这些零散的证据确认事实,进而最终可能导致败诉。
那么对于本案被告而言,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一直重申一个道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但不能歪曲事实。就清理而言,任谁碰到这种糟心事都会十分气愤,但是,口头上的牢骚和网络上的抨击却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其实发布抖音的方式没有任何过错,仅仅是措辞的不当导致了其站在了被告席承担了作为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就是笔者自身,本案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不利影响,而不是真的为了所谓的赔偿,而业主本来就很气愤,绝对更不想也不愿意再向公司进行赔偿。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真的原封不动地实现在起诉状上请求,而是应该把控住当事人的根本目的,这样一来,可以更加简单有效地促进双方的调解,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工作量上都能大大地提高效率。
每一次办案都是一次总结,最后一点心得,登报是真的贵,百来字就需要1200,还是最小的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