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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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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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划重点:婚姻家庭纠纷(家庭关系)

作者:陈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9次举报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确定只赠与一方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谁所有,但需要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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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善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熟悉房产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中卫市
  • 执业单位:宁夏善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520********9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