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确定只赠与一方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谁所有,但需要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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