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晴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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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与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者:黄晴海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1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费某进入上海XXX信息科技公司工作(我方当事人),担任风控主管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了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的劳动合同,之后申请人与案外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劳动合同,2018年7月,上海XXX信息科技公司、XX信息科技公司与费某签订了劳动关系转移协议,费某每月工资7500元,上海XXX信息科技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费某上月自然月工资,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故费某要求上海XXX信息科公司1.恢复劳动关系,2按每月7500元标准支付工资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

上海XXX信息科技公司(我方当事人)辩称: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个合同,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的问题,费某的工作岗位已经有其他员工顶替,其岗位也已不存在恢复的可能,故不同意费某的全部请求。

 

案情审理:

费某与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的劳动合同结束后,与XX信息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2016年11月至2019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三方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确认并同意,自协议日起,由甲方承接丙方在乙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并将之视为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乙方就本次劳动关系转移无需向丙方作出经济补偿。3,若今后甲方解除或终止合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时,丙方的工作年限按照丙方在乙方工作的年限及丙方转移劳动关系至家访后工作的合并年现予以计算相关经济补偿或赔偿,相关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现费某未提供其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期间的劳动关系连续计入上海XXX信息科技公司的相关书面约定,故根据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确认被申请人承接申请人在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费某在上海XXX信息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起算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虽费某对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晋升评估申请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上盖有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且费某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会予以确认并采纳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述确认费某的工作岗位已有他人取代,双方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情结果:

驳回费某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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