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晴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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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与张某某、许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晴海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1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16年,原、被告与上海XXX置业有限公司网签《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被告共同购买上海市松江区房屋一套,价格2,525,650元。2016年9月18日办理了房地产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四人,双方未对系争房屋约定份额,因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而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并导致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事实上原告在系争房屋中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履行实际还款义务,故不享有该房屋的份额,且该房屋仍处于预售合同阶段,未办理产证,对该套房屋原告的名字虽然在预售合同上,但是原告并没有所有权,故原告对该房屋不享共同共有的权利。

 

案件要点: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分割。本案中,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四人共同向案外人上海XXX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因双方未对系争房屋约定份额,故系争房屋应当由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现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某已离婚,原告舒某与被告之间已丧失共有的基础,故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来源于被告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所得,购房款也由上述房屋出售款款予以支付,当然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对该套房屋及系争房屋贷款有部分还贷行为,可以视为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某在系争房屋中的出资,但数额较小。本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原、被告贡献大小及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支付原告系争房屋折价款600,000元,原、被告与案外人上海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归被告享有并承担上述房屋的剩余贷款。关于被告辩解系争房屋尚未取得产证,故原告对该房屋不享共有的权利,本院认为系争房屋因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而暂未办理,但系争房屋的权属已经明确,故被告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舒某获得房屋折价款60万元,被告获得房屋并承担全部剩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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