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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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管道店、鲁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赵梦迪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1145人看过 举报

2023-02-0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X管道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号。

负责人: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赵梦迪,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X,男,1995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

原告杭州X管道店与被告鲁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赵梦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X管道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7763.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部分货款的诉讼请求,减少主张的货款金额为63965.5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管道配件、卫浴洁具、五金电器等零售业务。被告向原告购买水电材料,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100000元未付。后被告又向原告购货,产生货款13371元,就X府产生货款11058.5元。之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X府货款11213元及之前的货款35880元。剩余货款未付。

被告鲁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10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被告认可结欠原告100000元货款。之后,被告又就X府向原告购货11765.5元,退货707元。被告共向原告付款47093元,余款未付。

以上事实,有杭州X管道店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付款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未侵害被告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X管道店货款63965.5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6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699.5元,由鲁X负担。

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赵梦迪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五百余件,其中包括婚姻家事领域的离婚、返还彩礼、分家析产等案件;劳动领域的集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