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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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辞退患病的劳动者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6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71日,王某某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并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的工作岗位是办公室副主任,主要从事车辆管理,采购等工作。月薪1.5万元。王某称:“20181010日因病住院治疗已向单位告知,在住院期间被单位辞退属违法解除,20181220日申请劳动仲裁。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万元;2、未足额支付差额工资3.2万元;3、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5万元。

【实务解析】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后了解是因为王某某存在旷工行为,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于20181025日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另因为工作原因,单位车辆一直由王某某使用未归还,工作期间,王某某还向公司借款1万元。及时提出反请求1、请求返还车辆;2、办理工作交接返还欠款。准备证据材料工资发放流水、公司规章制度、考勤记录、车辆权属证据及欠款证据。通过仲裁委积极沟通最终调解结案解决双方之间所有纠纷。

【裁判结果】

调解结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各项补偿3万元;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调解结案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同时,本案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有工会需要事先通知工会;[合法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关系终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日实施)第1--8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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