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条文解析: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主要由以下两种情况:(1)法院辖区内发生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或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法院无法审理的;(2)当事人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条文解析: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主要由以下两种情况:(1)法院辖区内发生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或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法院无法审理的;(2)当事人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