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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管辖恒定原则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113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适用指南

1. 案件已经立案,这是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基础。

2. 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是适用管辖恒定的前提。

3. 当事人住所地变更,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影响到管辖权的确定,这是是否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关键。

4. 案件的管辖权不受影响,这是管辖权恒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难点解析】

一、判断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时间点,已受理时为时间点。

二、管辖权恒定原则与管辖权异议,两者并不排斥。

三、管辖权转移是管辖权恒定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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