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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6日|分类:行政复议 |538人看过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务指南]

一、一般来说,应当以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当发生分歧时,则应当以行政机关依法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地址为准。

二、知识产权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海事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79--85项的规定,部分海事行政案件授权由海事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部分明确,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四、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并且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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