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本条法律实践中解决了当事人不会说普通话或用普通话表达不清的情况下,可以用本民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案件,很多进行异地审理,或异地律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参见诉讼听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法院应为其提供翻译,保障诉讼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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