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两个方面]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1068人看过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本条法律实践中解决了当事人不会说普通话或用普通话表达不清的情况下,可以用本民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案件,很多进行异地审理,或异地律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参见诉讼听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法院应为其提供翻译,保障诉讼正常进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