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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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人事经理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主张双倍工资不支持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雷XX2016111日入职某策划公司,职务人事总监,负责公司人事行政事务,双方签订有限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未1.6万余元。20181029日雷XX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某策划公司就其所持雷XX负责公司人事行政事务的主张提交的“其他员工劳动合同”尾页甲方公司落款处载有雷XX签字,雷XX认可该签字的真实性,从“其他员工劳动合同”尾页甲方公司落款处有雷XX签字可看出,雷XX在XX公司对人事管理工作具有管理权限,雷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某策划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遭到该公司拒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解决】

驳回雷XX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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