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xx检诉刑抗[20xx]xx号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20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陈某某的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陈某某构成立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部分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属于审判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陈某某驾驶无牌证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此次追尾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之规定,陈某某驾驶无牌证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该判决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对陈某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判决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
二、该判决未准确把握“立功”的条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陈某某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举报与其同村居住的马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但笔录中陈某某只是概括性地反映自己听说马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未能具体反映马某某贩卖毒品的基本信息,具体指向不清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陈某某立功的情况说明只有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的印章及民警的签字,未加盖该局的印章,也无该局局长的签字,不符合立功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此外,马某某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及判决书均认定是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马某某,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均证实公安机关是根据李某某的报案依法立案侦查,因此马某某贩卖毒品案的侦破与陈某某的举报无关。该判决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该判决认定的部分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导致审判程序违法
该判决将被害人莫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作为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量刑的依据之一,却未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调查、辩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该谅解书在未经庭审质证的情况下被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严重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20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20xx年x月x日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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