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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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因不服 县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和 刑终字第 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由此遭受了极大的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失,为证清白,特向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撤销 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和 () 刑终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 无罪。(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与事实不符。 (二) 中院认为:申诉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通知他人。(三)申诉人因客观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本案中,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审核认定证据有误,在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要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恳请 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