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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中主张误工费的办案指引

作者:崔忠义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32次举报

诉讼实务中主张误工费的办案指引

                                                                                                                                                                             崔忠义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车辆的普及率逐年增加,从而也增加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类纠纷及部分合同纠纷类案件中存在大量受损害一方主张侵权一方支付误工费的情况但是何为误工费主张误工费的法律依据主张误工费需要提交的证据及审理类案的争议焦点有哪些也是实践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笔者将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结合实际办案经历梳理上述问题

一、误工费的具体概念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生产生活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应当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相应的误工损失。本部分中需要明确几个概念,赔偿义务人是指在实务诉讼中负赔偿责任的主体一方,受害人是指在实务诉讼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通常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确定上述主体工时间一般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实际情况鉴定得出具体误工期限

二、主张误工费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民法典施行之前人民法院对于误工费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111日起民法典实施后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依据逐渐退出适用的舞台主要依据变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上述法律依据的更体现的是我国法律不断地进化、完善过程

此外,20045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述规定虽经多次修改仍然是目前裁判误工费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主张误工费的主要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1、收入状况证据可以包括:(1)具体收入水平数据的证据通常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有固定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按照固定收入的标准主张支付误工费,受害人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受伤前六个月的单位工资表(或工资转账记录)、误工期间工资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2)对于收入固定或不连续情况,可以提供事故发生前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或者证明,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用人单位出于维护本单位人员自身利益的目的或因受害人主动要求而虚开工资证明(一般均高于实际收入)等情形,所以对于一些工资证明明显不合理的证据通常不能单独采纳对于工资证明中工资水平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受害人,还应当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完税证明。如受害人的单位在受害人误工期间并未扣发其工资、奖金等收入,受害人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3)如果上述证据均无法提供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类行业并且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可以按照相关的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笔者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提交了与一家公司签订的9000/月工资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公司支付工资的相关流水因其是从事电焊工作并且向法庭提交了电焊类工作的从业资格证最终法院依据电焊工属于制造业按照制造业行业收入标准判决支付了误工费此外对于一些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言还可以提交经营的店铺的营业执照证明在事故发生前从事了相关行业并且因为事故导致了相应的误工损失

2、误工时间的证据可以包括:(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可以确定误工的大致时间在患者住院治疗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签发住院医嘱,医嘱中会记载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有的病历中还会单独标明加强营养字样)和护理的时间建议;(2)对于病历中相关时间没有记载或者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在诉讼中可以提交由工作单位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误工证明通常可以客观地说明受害人因受伤存在误工的事实但是通常该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具体误工时间的证据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3)在诉讼中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受害一方一般会在诉中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后,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具体的误工时间,这也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证据

四、审理类案的争议焦点

1、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通常理解支付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实际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但这并不能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如果有事实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侵权行为遭受了误工损失如果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会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创造相应的劳动价值所以,达到退休年龄不是拒绝支付误工费的法定条件笔者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70周岁但是因年会进行跑山采蓝莓等活动会有相应的收入所以一审中受害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支付误工费,但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在此种情形下按照居民服务业收入的标准判决支付了误工费后保险公司就该部分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向受害者就该部分进行释明后受害人撤回该部分诉请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害人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80周岁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前自己经营一家仓买诉讼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烟草经营许可证烟草零售明细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经营仓买的事实因本次事故发生了误工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请求

2、在校学生能否主张误工费。未成年在校学生受伤期间能否主张误工费能否主张父母陪护期间发生的误工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在校学生是没有劳动收入甚至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并且平时的主要工作是在校学习受限于误工费支付范围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支持误工费的支付请求对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护行为产生的误工费是否能够支持的问题因上述费用属于侵权行为的间接损失通常是无法主张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种赔偿模式或范围并不符合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法律出台与理解过程中应当扩大误工费的赔偿原则,将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赔偿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护的误工损失,上述损失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误工损失。

3、家庭主妇能否主张支付误工费通常理解家庭主妇在家庭中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为家庭提供的该种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这种工作的内容及性质虽不等同于从事的固定工作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与家庭主妇身份相近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主张误工费

   总而言之实务中主张支付误工费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并且哪些情况能够主张误工费对于主张误工费所需提交的证据种类及形式现实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与法律的滞后都是需要面临的问题更是接下来需要完善的和解决的重点本文笔者仅就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及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实务中主张误工费的情况做了一些分析不足之处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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