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1*************897,职业:公司职员,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坻*******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2*******9.
被告:李四,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1*************765,职业:个体经营户住址: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9*******5。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2月13日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整,原告将6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当场写下欠条,欠条写明,被告于2016年8月13日前偿还原告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清事实,判准所请。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三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