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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合同、主播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梳理之一:挂播、混播、直播时长不足

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4日 27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抖音、快手、陌陌、斗鱼等网络直播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同时也引发了较多的主播、直播合同纠纷,结合大量亲办案件,将这一类型合同纠纷的违约类型做一梳理:

纠纷类型一、挂播、混播、直播时长不足引起的纠纷
1、简述案件详情:

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主播协议》,被告加入公司公会,双方展开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排他的经纪合作。双方对直播时长及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关约定。但被告在履约过程中严重违约,直播时长严重不足,并且采用挂机等方式无效直播,传媒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2、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直播时长属于《主播合同》中最核心的条款,对该条款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重视。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纠纷都是因为无法完成直播任务,也就是直播时长不足引起。经过法庭庭审调查,法院也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

3、律师建议

合同也称法锁。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每天或每月直播的时长,会成为合同履行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此产生共识。对于公司而言,应当设定合理的直播时长。对于主播而言,要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但双方经洽商最终确定的直播时长,将会产生法律约束效力,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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