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6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由成都中院审理,我方胜诉。案件还是有点复杂,仅摘抄判决书证据部分供大家感受一下:
提供的证据1,固定资产卡片及固定资产卡片《公证书》。
证据2,***个人基本情况表;干部介绍信。
证据3,租金扣除表,****《公证书》。
证据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工程财务对账单**;**公司职工住房装修款的几张凭证、电汇凭证;****装修工程决算书。
证据5,成都***房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于成都***进行维修消缺的请示、批复;成都***周转住房维修工程竣工资料;竣工结算申报表。
证据6,关于印发《***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据7,关于***在成都建立***的批复(**)。
上诉人**主张其向案外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购房70套,实际付款金额300XXXX0080元。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交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共六张总计金额为302XXXX8580元,其中载明“***”房款及“**”车位款的收据共五张总计金额为300XXXX0080元。
二、律师点评:民法课堂常讲一个概念叫物债两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也非常频繁,普通人至少要建立基本的认识,我简要介绍一下二者的特点和区别,助大家有个朴素认识。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对世权;(3)物权是绝对权;(4)永久性;(5)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3)债权具有期限性;(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5)债权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对比一下就会发现: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权为权利人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三、律师建议:最好请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要百度看病,容易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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