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所谓“碰瓷”案?
对于所谓“碰瓷”案,可以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被害人不认为自己违章了,相反,认识到行为人在“碰瓷”,但由于对方人多势众或者其他恐吓行为被害人赔偿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四五个人坐在一辆车上,在晚上向外地车辆“碰瓷”,然后下车胁迫对方。被害人没有喝酒,头脑很清醒,一看对方人很多,又是晚上,连报警的机会都没有,只好妥协。对于这种情形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是被害人没有认识到行为人是在“碰瓷”,相反,误以为自己违章了而老老实实赔钱的,就应认定为诈骗罪。例如,行为人深夜在酒吧饮酒后出来驾车,右转弯时与直行车相撞。行为人因为喝了一些酒,头脑不清醒,误以为自已违章撞人了,就老老实实赔了行为人一些钱。这种情形下就应该定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