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年某月某日,甲为其儿子乙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同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上述保险的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过程中,未要求甲进行体检,也未询问甲是否患有相关疾病。某年某月某日,甲被诊断患有癌症,符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以甲存在甲亢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接理赔。甲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以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甲虽然患有可能导致案涉保险合同中列举的重大疾病的病情,但是保险公司未就上述病情向甲进行询问,因此作为非专业人员的甲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即保险公司应当豁免甲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业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以便投保时,能够熟练掌握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的问题,避免出现争议,造成损失。同时,作为上述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应清楚两点,一、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提出的与保险有关的问题,避免被拒赔或者被解除合同,损失保险费;二、保险公司未提出的与保险有关的问题,投保人可以不告知。
罗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