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22年3月,杨某受甲公司指派,到沈阳乙公司承包的林甸县某肉食项目现场指导空调安装。因乙公司缺少配件安装人手,杨某应其项目经理请求,介绍经常合作的刘某(受害人)到场作业,口头约定日薪500元、由杨某转付。3月10日,刘某在室内使用木制人字梯安装传感器时滑倒摔伤,致腰椎骨折并脊髓损伤(九级伤残)。刘某以“受雇三被告”为由诉请赔偿37万余元,其中要求杨某承担80%责任。一审认定刘某与杨某成立个人劳务关系,判令杨某承担30%责任(11.7万元)。杨某不服,委托刘佳维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二、维权难点
1、事实外观对杨某不利:历次项目均由杨某联系刘某、支付报酬,微信记录显示杨某安排工作时间、地点并提醒安全事项,符合“雇佣”外观。
2、交易习惯锁定:2021年杨某9次向刘某转账支付安装费,一审据此认定“双方雇佣习惯延续”。
3、无书面协议:各方均未签订安装分包或劳务合同,责任边界全凭口头及微信推定。
4、多层转介关系:销售方(甲公司)、采购方(乙公司)均否认安装属己方义务,杨某夹在中间易被认定为“下包”。
5、责任比例与主体双重危机:若二审维持雇佣定性,30%比例虽低,但赔偿基数高达38万元,仍面临10万元以上执行风险。
三、刘佳维律师二审策略
(一)证据补强
1、合同条款还原:提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设备合同书》,证明安装义务在买方,卖方仅负责“指导安装+培训”,杨某无合同义务。
2、请款单+录音:乙公司项目经理在某项目曾向杨某支付1万元“安装费”,杨某提供与项目经理通话录音,证明该笔款系“疫情滞留补助”而非承包费,切断“杨某承包-再雇人”推理链。
3、微信报备记录:刘某进场前需向乙公司提交健康码、由乙公司统一发至甲方群,证明乙公司对进场人员有实质管理权。
4、和解协议草案:事故发生后乙公司起草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抬头为“甲方:沈阳乙公司、乙方:刘某”,内容记载“甲方找杨某介绍乙方到现场工作”,用以锁定真正雇主。
5、工资发放路径:梳理以往项目资金流→“杨某先付-再向公司报销”,与本案“未付款”状态对比,说明本次杨某仅履行介绍职责,未赚取差价。
(二)法律路径
1、义务归属: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先界定“谁是接受劳务一方”。合同与履行过程均指向乙公司为安装义务人,应当认定为雇主。
2、介绍人 vs 雇主:介绍工作并告知报酬不等于建立劳务关系,需考察“是否享有指挥、监督、收益”三项核心要素;杨某无现场指挥权、未收取报酬差额,不具备雇主特征。
3、职务行为外观:杨某系甲公司售后人员,介绍安装人员属于“配合买方完成售后”的职务延伸,个人不应担责。
4、责任比例:即使构成混合过错,亦应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主要责任(70%),刘某自担30%,与介绍人无关。
5、举证倒置:乙公司主张“已将安装分包给杨某”却无书面合同、无付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庭审技术
1、时间轴+关系图:将“合同签订→义务约定→人员介绍→现场管理→报酬未付”全流程可视化,突出乙公司“选人、用人、管人、付钱”地位。
2、关键追问:针对乙方“只认杨某不认刘某”的陈述,当庭要求其提交与杨某结算凭证,对方无法提供,强化“无分包”事实。
3、让步底线:若法院认为介绍人存在轻微过错,同意承担不超过10%补偿责任,但坚决否定“雇主”定性,防止责任扩大。
四、二审判决结果--大庆中院采纳“雇主应为安装义务方”观点,认定:
1、乙公司为设备采购及安装义务主体;
2、杨某介绍刘某系应乙公司要求、未从中获利,不构成雇佣关系;
3、刘某损失合计394,364元(含精神抚慰金1万元),由乙公司承担70%即276,054.91元,刘某自担30%;
4、撤销一审对杨某的判项,杨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主要改由乙公司负担,杨某预交二审受理费2654元全部退还。
五、律师点评
1、多层转介施工中,务必保留“合同义务条款+请款单+现场签证”三重证据,锁定真正的“接受劳务方”,避免介绍人被推定为雇主。
2、口头介绍风险高,事后应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补全“受谁委托、报酬由谁支付”记录,切断外观雇佣关系。
3、事故发生后对方草拟的和解协议往往最能还原真实法律关系,应第一时间固定,防止事后反悔。
4、二审改判关键在于“资金流向+现场管理”双重举证,把“选人、用人、付钱”全部指向安装义务方,才能打破“谁找人就谁赔”的惯性思维。
5、本案对“好意介绍”具有示范意义:介绍人未获利、未管理、未支付的,不应承担雇主责任,法院最终回归“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刘佳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