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路贷”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政策概念,而是在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
二、实践中,“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有以下五类: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等。
有的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等。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将虚高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并制造完银行流水痕迹后,又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导致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往往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等,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
一旦出现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则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在具体某一“套路贷”犯罪中,上述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不是必然全部出现,且还会出现更多新的表现形式,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这个主要特征不会变。
【两院、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实施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