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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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2440人看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中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13.05.04)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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