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具有牵连关系的二个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实行“数罪并罚”,则不再适用“从一重定罪”原则。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1998.05.09)第七条之规定,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同时,又存在索取、收受贿赂行为并构成犯罪或者挪用公款同时,又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从一重定罪”原则。
二、如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不论是否构成相关计算机犯罪,均以金融诈骗罪(8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定罪处罚。不再适用“从一重定罪”原则。
详见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