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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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重定罪”原则例外规定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79人看过

一、当具有牵连关系的二个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实行“数罪并罚”,则不再适用“从一重定罪”原则。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1998.05.09)第七条之规定,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同时,又存在索取、收受贿赂行为并构成犯罪或者挪用公款同时,又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从一重定罪”原则

 

二、如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不论是否构成相关计算机犯罪,均以金融诈骗罪(8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定罪处罚。不再适用“从一重定罪”原则。

      

      详见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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