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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员工被通知走人能获得赔偿吗?

发布者:李瑞华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249人看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照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应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法条依据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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