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都是无权代理行为。这种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的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对于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即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则代理人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自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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