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小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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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撤回出资是否不再对撤资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发布者:居小森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120人看过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人不得以退伙时合伙人之间约定“经营亏损与己无关”对抗合伙债权人。至于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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