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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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区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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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良好沟通、司法实践——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第一时间里将大额款项追回

作者:杨东方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0次举报
2025-12-24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署《产品购销合同》,之后甲方按约完成了供货义务,但乙方未进行完全付款。之后,经协商一致,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个人之间签署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由丙公司替代乙公司向甲公司偿债,同时丁个人对案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债务转移协议签署之后,丙公司、丁个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于是,甲公司要进行法律维权。(备注:案涉的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纠纷管辖机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处理过程:

1、先分析法律关系。定位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是四方签署债务转移协议,但是作为事实丙公司作为债务受让方并未按约向甲公司履行偿债义务、丁个人亦未对甲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则此时,如何最大程度保障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仲裁(诉讼)本着“应诉的人尽诉、应诉的费用尽诉”的原则,笔者将乙公司、丙公司、丁个人全部列为仲裁被申请人。同时经查,乙公司是一人公司、丙公司虽是两人公司但是按照企业信用显示该公司的两个股东均已届认缴出资期限而未实缴出资。于是,笔者将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公司的两个股东亦一并列为被申请人(虽然,在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正式提交立案之前,经正式核实确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只能按照外观主义列合同一方为仲裁被申请人,而合同一方若是公司的则股东不能直接被列为仲裁被申请人。——但是,作为案件分析,本着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书写,“应诉的人尽诉、应诉的费用尽诉”的原则是正解。)

2、进行正式仲裁立案,办理案件。在前往北京仲裁委员会现场递交立案之前,笔者通过多次的电话沟通将该仲裁委员会的办案流程落实地非常清楚。因为涉及到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因此,对于该阶段的财产保全如何与法院之间进行衔接、该如何衔接,笔者进行了细致的沟通确认。因此,在前往北京仲裁委员会办理递交立案之前,笔者即已按照所沟通确认的办事程序,立即着手联系了上海市的相关人民法院落实北京仲裁委员会和该法院之间的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衔接事宜。

需特别说明的是:法院之间的办事流程,是存在相关的不同之处的,对于异地法院的沟通对接,多进行联系沟通获取其内部办事差异点,是很有必要的。——在经过多番联系沟通之后,在与当事人(仲裁申请人,即甲公司)进行了即时沟通说明之后,由于各被申请人在上海市多个区均有财产线索,于是经过最终的实际衡量,当事人(仲裁申请人,即甲公司)和笔者决定将进行财产保全的法院选定为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于是之后,笔者正式前往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提交立案。在立案之后,为了让仲裁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做完之后再收到仲裁申请通知,笔者亦第一时间联系了仲裁庭秘书申请将通知仲裁被申请人答辩一事予以了多次的依法延期。

最终,在经过和上述选定的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专门负责对外沟通处理外来财产保全事宜的负责法官之间进行多次的电话沟通后,此案在第一时间冻结了被申请人丁个人的一个银行账户,从而使得该被申请人基于自身对该银行账户的迫切使用需求,从而主动联系了甲公司负责人进行和解,从而使得此仲裁案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未经开庭审理即直接结案,最终使得当事人(仲裁申请人)拿回了数百万元货款的同时,还依法另获得了近百万元的违约金款项。

三、通过此案办理的所获心得

1、作为律师,办案须时刻具备自身的独到见解和思维体系——这是律师之所以作为律师的核心价值所在。

2、在办案全程,该和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的事项须第一时间保持沟通商议——当然,沟通是沟通,在专业问题上,作为律师必须具备决断力。如果不具备决断力,而是人云亦云,则无法办好案件事宜。

3、对于案件的相关程序事宜,特别是异地法院、异地司法机构的办事程序事宜,须多进行电话沟通,尽可能地掌握清楚其内部的办事程式,从而可以做到联系上正确的人、从而为作出正确的处理决断做准备。

4、——综上:专业知识、良好沟通的结合,加上对具体司法实践的掌控,最终得到的才是理想的办案结果。


杨东方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毕业,现为天津东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以刑事辩护以及房屋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东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天津东亨律师事务所
1120120********72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