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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嘉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与刘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4民初1696号 原告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锐波。 诉讼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嘉莉。 被告刘X,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燕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庞秀琼、被告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刘锋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778.61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于2016年2月6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9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刘锋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008.16元。 3、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无需支付刘锋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008.16元;诉讼费由刘锋承担。 4、刘锋于2015年4月27日入职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刘锋的工资为4500元/月,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每月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需要签收。 6、刘锋2015年5月-12月的工资分别为3879.67元、4278.16元、3470.87元、4454元、4096元、4916元、4718.53元、2448.85元。 7、刘锋每月上班二十六天,即每周上班六天,休息一天(周日)。 8、刘锋上班至2015年12月12日,次日起未再上班。 9、2015年12月14日,刘锋在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上捺手印,该申请书的内容为:本人刘锋与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作已终止,嘉尚公司已经结清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此了结。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915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邮单(1056143121517)及物流查询。 3、申请书。 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被告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每月上班二十六天,即每周上班六天,休息一天(周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979.28元(3879.67元/月÷26天/月×4天+4278.16元+3470.87元+4454元+4096元+4916元+4718.53元+2448.85元)。 2、关于申请书问题。原告认为根据申请书,被告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即被告作出放弃其他权利的决定,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认为申请书中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内容,也没有约定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由于申请书只约定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已经了结,未明确包括本案争议在内的其他的事项已经了结或放弃,根据劳动者的认知水平,从有利于劳动者和公平的角度,被告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X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979.28元; 2、驳回原告佛山市嘉尚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燕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凤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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