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五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李建新无证据证明入职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双方共同确认的工资清单证明李建新入职时间为2015年12月。一审要求本公司提交本不存在的原始账务凭证不合法。二、一审认定李建新月平均工资2289元无依据。李建新提交的工资条不能作为依据,李建新仅在本公司提供三个月劳动且平均工资为1826元。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实际出勤工资来计算,一审认定的二倍工资差额与事实不符。
点评:法院维持原判,但代理人认为法院判决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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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生命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