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对公司破产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债务由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只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股东应在相应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股东也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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