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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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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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骆某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有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志,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曾用名骆某生,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胡某与被告骆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人工费用60000元及交通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7月在被告骆某承接的某工地提供劳务。2015年4月1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00000元,当即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约定当年5月30日前偿还。后经催讨,被告骆某2015年底偿还了原告40000元。余款60000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骆某未作答辩。

原告胡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资结算清单原件一张、欠条原件一张,经当庭审查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带领其家人于2013年至2014年7月在被告骆某承接的某工地提供劳务。2014年7月16日原告及其所带领的家人劳务费(含原告的带班费3万元),双方经结算为99570元,被告骆某在结算清单上签名认可,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欠据:“今甲方骆某欠乙方胡某在某地人工费拾万元整。5月30日前付清。到期没付,付往返车费及人工费。由甲方承担。骆某。2015年4月15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骆某2015年底偿还了原告40000元,2016年原告在催讨此款时,被告骆某支付原告路费2000元。余款60000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综合认为被告骆某欠原告胡某劳务费用60000元,有双方结算清单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为凭,足以认定。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偿还,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胡某主张交通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收到一打印署名为“骆某”的邮寄来的“回复”,其称本案系劳务纠纷而非合同纠纷;胡某及所带工人的工资已全部付清,胡某要求支付的是代班费用;胡某走后,该工程后期维修的人工费27万,故不需要支付胡某的代班费。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款凭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亦提供了双方对于劳务费结算的明细清单,且被告在该清单上签字认可,可以证实本案债权债务形成于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代班费或带班费,均属于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的报酬;对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劳务存在瑕疵而导致被告产生的维修损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欠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221元,由被告骆某负担1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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