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彩礼应当退还。但同居时间较长或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少退甚至不退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数额,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处理彩礼的返还中,法院会对其他因素加以适当的考虑,如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因素。
在实际中,当双方家庭条件相差较大时,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及双方之间的协商,让家庭条件较好方就彩礼的返还的部分作出少许让步,减少双方的矛盾冲突。同时,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财物状况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混同,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一方对生活的投入的会较多,法院根据其双方的付出,酌定其返还彩礼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