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男方想拿回彩礼,法律规定的有三种情况:
①双方没领结婚证;
②领了结婚证没同居;
③领了结婚证,男方婚前给付了女方彩礼并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应理解为达到了绝对困难的程度,即因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以上三种情况,男方可以要回彩礼,但后两种情况是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想要回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各地风俗习惯有差异,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一般还要结合当地的习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