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接到一咨询,咨询内容为:父母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两人房产赠与婚生女甲,但父亲仍有权利居住在房屋内。后父亲再婚,甲为了避免房产后续出现纠纷,想尽快办理房屋过户,询问要如何操作?
上述问题建立在父亲不同意过户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案件情况,甲向法院诉讼要求父亲配合过户,父亲乙方提出的有利抗辩为其可否主张上述为赠与,在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是父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仅只约定了房产赠与婚生女,还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甲履行的第三人条款。离婚协议若约定一方向第三方给付,该约定内容属利他合同范畴,并非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关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的规定。
所以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父亲与甲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父亲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甲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父亲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