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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就一定要赔偿吗?

发布者:彭天源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51人看过

       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因不可抗力单方行使解除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事实已经发生,而且确实不能履行。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对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未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利益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获得的利益时,当事人可不经催告程序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无正当理由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但若符合前述四种法定情形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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