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天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三无离婚协议”隐含的秘密

发布者:彭天源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38人看过


为了尽快离婚,夫妻俩在民政局签订了一份“无财产争议、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仓促离婚,落入陷阱

张天怡和陆凯相识于大学校园。2014年大学毕业,张天怡随陆凯来到他的老家黑龙江大庆生活,同居两年后登记结婚。

由于在生不生孩子上存在分歧,他们在2017年4月决定离婚,还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陆凯要把名下的婚后收入分给张天怡20万元,于同年7月之前支付完毕,两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张天怡收拾好行李,订好机票,打算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后就飞回湖南老家。她和陆凯在5月8日吃了散伙饭,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张天怡没想到,等待她的是陆凯设下的一个陷阱。


在民政局填写正式的离婚协议书时,陆凯一直催促张天怡快点,说是早离婚早轻松。张天怡很生气:“再快也得把程序走完啊!”陆凯却说,很多人为了尽快离婚,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都写得十分简单,只要在有无共同财产分割、婚后有无子女、有无共同债务三栏中都填写“无”即可。在张天怡还没反应过来的情况下,陆凯在三栏里都写了:无。

张天怡有些急了,压住协议书问陆凯:“这么写能行吗?我的钱怎么办?”陆凯安慰她说,之前他们签订的那份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他会按约定给钱。民政局的协议书只是走个手续而已。

在一起的这几年,陆凯从来没欺骗过张天怡,这次她对陆凯的说法也深信不疑。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三天后张天怡回了老家。

时间很快就到了7月底,可陆凯承诺的20万元迟迟没到账,张天怡打电话催促,他却说:“我们写的那份协议不算数,民政局备案的那份才有效。上面写的是无共同财产分割,我不用给钱。”张天怡这才反应过来,她上了陆凯的当。

2017年11月,张天怡拿着那份两人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把陆凯告到大庆市高新区法院,要求按此协议支付20万元。


两份协议,并不矛盾

两份离婚协议,一份未经民政局备案,但是有分财产的约定;另一份经过民政局备案,却没有分财产的约定。到底哪一份是有效的呢?张天怡能不能拿到20万元呢?

法官审理后认为,二者都有效,并不冲突。于是在2018年1月判决陆凯履行之前那份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支付张天怡20万元。

依据相关法律,如果后一份离婚协议与前一份在内容上存在冲突,那么以后一份为准。比如前一份约定了一方支付20万元,后一份约定不用给,就以后一份为准。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后一份约定的是“无共同财产分割”,其实与前一份并不矛盾,可以理解为,双方就20万元达成的共识就是一种分割,之后,再无财产分割。也就是说,民政局的这份协议,没有涉及之前分割的那部分财产,与之前那份协议并不矛盾。

再举个例子,有夫妻在去民政局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四套房产每人各分两套。但是到民政局之后,为尽快离婚,在填写民政局备案的离婚登记表时,财产分割一栏中未提及房产,或者填写了“无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他们之前的那份分割房产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因为与民政局备案的这份并不矛盾。

其实除了案子中张天怡的遭遇,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中明确表示“全部财产归对方”,或者放弃大部分财产。这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吗?可以反悔吗?

这种情况很难反悔。比如放弃财产的一方辩解道,对离婚协议的意思理解错误,才放弃了财产,那么这一“错误理解”的程度很难证明。而且,双方毕竟曾是夫妻,可能还有子女,分财产时难免带有他人无法感知的情感因素。法院无法将其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并加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也是可撤销的,但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很谨慎,不能把着急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是另一方的乘人之危。只有另一方利用对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总之,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就很难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理由申请无效或撤销。



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