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怀念原单位并意图通过此做法引起单位重视并能回归原单位工作,之后能告知原单位同事修复事宜,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并退赔损失,遂对其适用缓刑。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怀念原单位并意图通过此做法引起单位重视并能回归原单位工作,之后能告知原单位同事修复事宜,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并退赔损失,遂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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