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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50万,借条上没有妻子签字认可!法院:离婚了,这钱前夫自己还!

发布者:彭天源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424人看过


转自:天津一中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9笔共计50万元,均为月息6分的高息借款。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协议、收据以及借款备忘中均无妻子邹某签字,妻子邹某也不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判决债务为丈夫张某个人债务,免除了妻子邹某的共同还款责任。


典型案例

邹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向刘某借款9笔共计50万元,均为月息6分的高息借款。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出具了收据以及借款备忘。借款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故,刘某将张某、张某妻子邹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妻子邹某对丈夫张某所借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妻子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本案二审立案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正式实施。

因本案的借款协议、收据以及借款备忘中均无妻子邹某签字妻子邹某也不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数额为5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刘某应对其主张的借款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主张借款用于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偿还房屋贷款。经法庭调查,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2011年购买的住房共计贷款31万元,借款发生时贷款数额仅剩十万元左右,系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离婚之后由妻子邹某提取公积金将贷款结清,刘某主张的借款用途并不存在。

庭审中,法庭还发现,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孩子复婚,但丈夫张某对妻子邹某仍有酒后家暴行为,妻子邹某曾多次报警,并先后两次诉讼离婚,最终双方协议离婚。本案借款均发生在双方诉讼离婚、妻子邹某搬回娘家居住期间。合议庭认为,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确实感情破裂,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可能性极小。

另,通过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刘某作为出借人的另一案件中,其与不同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收据及借款备忘格式与内容与本案完全一致,借款用途一字不差,可见刘某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其主张的借款用途的真实性与否更加明确。

最终,合议庭判决本案债务为丈夫张某个人债务,免除了妻子邹某的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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