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外情”现象的出现,现实生活中发生过不少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给婚外第三者,甚至有不少赠与大额财产的,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有效呢?
一、夫妻财产共同所有
若夫妻双方就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法律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这也是大部分夫妻的财产模式。这种情况下,赠与行为无效,可以要求接受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夫妻一方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既是无权处分,又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二、夫妻财产约定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那么根据不同约定法律后果也不同。
如果赠与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情形和第一点一样仍然属于无效赠与。
如果赠与的是个人财产,那么不属于无权处分,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举证或是追回都变得相对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