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最高院拟修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21年12月06日 | 发布者:王贵真 | 点击:3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 “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落实中央要求,2019年9月2日,我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现拟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李雪薇,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61岁丈夫交通事故死亡,妻子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王贵真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254 积分:173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贵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贵真律师电话(15650512079)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650512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