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公司向被上诉人出售房屋一套,双方签署商品房预订书,但同时约定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但双方一直未签署买卖合同,且被上诉人未支付全款。现被上诉人一审中主张,因涉案商品房已出卖他人,要求支付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赔偿。
办案经过:
王贵真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双方既未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且对方未支付全款,明显存在违约,且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送达解除买卖合同的通知函,一审判决上诉人双倍赔偿被上诉人是错误的。本案依法上诉后,二审法院认真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被上诉人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
案件结果:
二审依法改判,不需要双倍赔偿。
律师建议: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如果房产一房二卖的话,出卖人需要赔偿买受人已支付价款的双倍赔偿。但本案中,因买受人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交易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出卖人将解除通知函通知了买受人,合同解除。建议买卖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协议时,及时解除合同。